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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3]61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威政办发[2003]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市政府 确定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重 大高科技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市及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可以进入“绿色 通道”。此类项目由业主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部门职责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受理部门负责进行全程跟踪、服 务和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不能确定主受理部门或有交叉的,由市行政审批 中心管理办公室指定主受理部门。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 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办理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 则。受理项目后,要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要当场答复、办理。对 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召开联审会议的,要予以优先安排;主受理部门要与相关单 位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 (二)项目的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 响审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边办、边补、边改,保证在下达批文、 发给证照前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对一般条件不足且可以当场整改的,有关部门 在现场查验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整改;对申报材料中一般性的文字、数字错误,部门经 办人员在受理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有关部门受理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 程中的有关情况;办结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讲明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审批程序。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 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办结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或部门办事窗 口作为即办件办理。对此类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向经办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五)有关部门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与申请人进行联系, 协助其办理好在部门内的审批事项,并搞好与上、下审批环节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六)试行“绿色通道”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在程序、效率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 好、更快的服务,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等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 况需要对审批程序作重大调整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七)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计等各类服务 时,应按照本通知的基本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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