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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90号
颁布时间:2001-10-19
2001年10月19日 鲁政办发[200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已经 印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 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附件: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调资标准、范围和办法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从2001年10 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调整后的 工作人员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2001年9月30日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档次,按照新的工 资标准调整职务(岗位、等级)工资。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 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 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 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国家确定的 不同职务档次和标准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 生活费。 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I.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试用期工资, 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待遇,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二)离退休前无职务(职称)的人员,在这次调资中,仍按鲁人薪[1994]4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按相应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 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每月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津贴占工资构成中 40%的比例计算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五)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职并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每 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2001年9月职务变动的人员,先按原工资标准确定新任职务工资,再执行新工资 标准。 (七)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研究确 定。 三、组织实施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落实中央增资政策、兑现增资工作摆到财政支出的首位,积极筹措资 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兑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的 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优先兑现中央出台的增资政策,凡是中央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 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兑现地方性津贴、补贴。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工资 管理,及时掌握增资兑现情况。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增资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各市增资 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加强领导,保证调资工作顺利进行 提高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实施“人才战略”、建 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 充分认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善职工生活、拉动经济增长所 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这次调资 工作平稳进行。 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兑现工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 多种有效措施,特事特办,提高效率,努力做好增资兑现工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调 资工作要于2001年10月底前完成,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工作于2001年11月底前完 成。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把调资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抓细、 抓实。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妥善处理,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 请示汇报。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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