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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140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2005年4月29日 厦国土房[2005]140号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超出缴费面积的,应向 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统称为增 容地价。 第三条 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各分局负责征收。海沧、 集美、同安、翔安分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增容地价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 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 等)为准。 2、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权籍登记时发现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权籍登记机 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新增加地上建筑面积在正常误差范围内的,由权籍 登记机构直接确认;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确认。 (二)缴费建筑面积的确认。 缴费建筑面积根据建设用地批文、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收费凭证、 缴款凭证、政府相关收费规定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认定。 (三)增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缴费建筑面积 第五条 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增容地价计收规则 (一)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5]80号 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收增容地价。具体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配套费 (二)符合厦府(2005)80号文减免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 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增容地价计收规则 (一)属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以行政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日期作为批准 增容日期,按照当时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文件规定计收增容地价。 (二)属权籍登记时发现增容的,在正常误差范围内,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证明书》签发日期作为批准增容日期,按照当时政府出台的地价管理文件规定计收; 超出正常误差范围须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批准日期作 为批准增容日期,按照当时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文件规定计收。 (三)已办理出让手续的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改建、扩建、翻建而增容的,视为 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照批准时间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文件规定计收增容地 价。 (四)原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没有按照商业、办公、住宅、旅馆的用途分别计 算,且增容面积无明确具体用途的,按竣工后建筑物主要用途(最大比例面积的用途) 的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增容地价。 (五)增容地价根据不同时期政府颁布实施的土地收费或地价征收管理文件分别 计收,具体如下: 1、198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增容的,免收增容地价。 2、1988年9月16日至1990年2月28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 [1988]综393号文计算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批拨地价标准×30%×1.15 3、1990年3月1日至1991年8月6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办[1 990]地019号文计收增容地价;1991年8月7日起至1992年3月7日 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1]地139号文计收增容地价;1992年3月 8日起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992]地040号文 计收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1)若建设用地现状不临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 下同],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 (2)若建设用地现状临城市主干道,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公共设施 配套+小区配套)标准×20%+公共设施配套标准×30%×20%] 4、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9月17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1 993]地276号文计收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1)若建设用地现状不临城市主干道或不具有商业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 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 (2)若建设用地现状临城市主干道且有商业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 ×增容后容积率修正系数×基准地价×1.15 (3)在此期间批准增容的商品房项目,原地价是按市政府土地收费文件规定自 行拆迁标准计收的,增容地价按自行拆迁的标准计收。 5、2000年9月18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批准增容的,按厦府 [2000]综085号文地价标准计收增容地价。计算公式为: (1)属住宅、办公、旅馆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容积率修 正系数×基准地价 (2)属商业用途的,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商业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 (不进行建筑单体进深修正) (3)位于厦府[2000]综085号文划定的F区范围内项目增容,应进行 临路深度指数修正。 6、2005年4月30日以后批准增容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 府[2005]80号文标准,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 其中,商业用途增容地价不进行建筑单体进深修正。 第七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增容地价计算规则 (一)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计收增容地价。 (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第六条规定计收增容地价。 第八条 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容的,免收增容地价。 第九条 限制性用地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属于办公、住宅、旅馆、商业用地发生增容的,根据批准用地时间,按当时市政 府颁布实施的土地收费或地价征收管理文件计收增容地价,仍保留限制性用地性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增加半地下室、地下室涉及地价征收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 理: (一)在2001年6月27日以前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免收地价。 (二)在2001年6月27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上车库、半地下建筑物、地下商场土地出 让金标准的批复》(厦府办[2001]149号文)的规定计收地价。 (三)在2005年5月1日以后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按厦府[2005] 79号、厦府(2005)80号规定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增容地价缴纳期限 (一)在2005年5月1日以前批准用地的,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属出让用地,已签订《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厦门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违约条款执行。 2、合同未约定或未签订《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厦门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的,增容地价应在收费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 缴清,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3、属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容地价应在收费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 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二)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批准用地的,增容地价交纳期限按以下规则处 理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两个月 内办理增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同期金融机构短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计 收违约金。局业务部门受理后,按规定计算并开具增容费收费通知书、明确应交纳增 容费金额及应交款时间。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办法计收增容地价的,由局土地利用处提出方案报 局业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厦国土[2004]144号 文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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