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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4-04
2005年4月4日 厦府办[2005]88号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配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保证我市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进一步规范 我市宣传标语、横幅、看板等宣传广告的设置、悬挂、张贴等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 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的《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宣传标语设置,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厦门市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标语主要是指各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交通安全设施 上设置的宣传看板、宣传气球等。 第三条 除了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外,严禁任何单 位在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绿化带、跨街人行天桥等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 第四条 宣传标语发布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宣传标语,承办者需与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宣传标语管理承诺书。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市 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化带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其承办 者需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五条 设置、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及时拆除 清理。 第六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或未报备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宣传标语,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 产生的费用由宣传标语承办者承担。 第七条 市、区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宣传标语的规范设置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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