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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的通知

厦劳社[2005]22号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厦劳社[2005]22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厦门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的要求,现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生效时间明确如下: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 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 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 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 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医疗IC卡制作延误等原因使参保人员 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 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 的医疗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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