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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4]182号
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厦劳社[2004]182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管理,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外就医: (一)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仍无 法确定诊断者; (二)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因设备、技术等原 因无法治疗的疑难病症; (三)特殊病例需转到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者; (四)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第三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三条 转外就医审批程序: (一)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情况之一需转外就医的,由本市(或居住地)三级(或 二甲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建议书》,提出 转外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疗机构审核盖章,报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 准,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转外就医的参保病人办理转外就医登记手续。 (二)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外手续的,须在转外就医后七日内 按上述程序补办。 第四条 转外就医管理: (一)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握转外就医标准,认真填写 转外就医建议书,明确转外理由、转外就医的医院和检查治疗项目。 (二)除第二条第三款以外原则上只限转一所三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 机构。 (三)转外就医治疗时限不得超过60天,超过上述时间,因病情需要,继续在 转入医院治疗的,必须由转入医院出具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四)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医保IC卡处于冻结状态,即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第五条 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㈠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结算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 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10%,其余90%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 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 ㈡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治疗终结后凭转入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 费用总清单,疾病证明(或出院小结)、转外就医建议书以及本人医保IC卡到市社 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 ㈢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跨医保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按年度结清医疗费并 分别开具收费票据,分别打印费用清单按不同医保年度进行结算。 ㈣参保人员未经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擅自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 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件: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参保人员因偏瘫、截瘫、恶性肿瘤晚期、骨关节损伤,以及 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等,符合住院条件因床位紧张等特殊原因需设立家庭病 床治疗者。 第三条 家庭病床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时需向我市具备收治住院病人 条件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 表》(简称申请表); (三)《申请表》填写后需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报本院医保科或分管领 导同意盖章; (四)定点医疗机构凭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同时向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备。办理登记手续后患者医保IC卡处于冻结状态,即不能在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第四条 家庭病床每治疗周期最长时间为60天,超过期限需继续治疗的,按上述 程序重新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负责办理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建立家庭病床病历,详实 记载治疗经过、病情变化和用药情况,并按住院病历保管要求归档管理,以备核查。 第六条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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