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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
厦府[2004]138号
颁布时间:2004-07-12
2004年7月12日 厦府[2004]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率,更好 地服务于海湾型城市建设,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市政府 [2004]98号专题会议纪要,对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建设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申请人可以对是 否符合或者达到规定的标准(或条件)作出判断,并且有后续的监管环节的审批事项 推行告知承诺制。通过严格的事后监管,简化事前审批,逐步建立信任约束机制。 (一)建设项目总平设计图及建筑工程设计(含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告知承诺书由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 门共同制定。 1、分类实施告知承诺。规划局在发放《选址意见书》时,同时发出方案编制告 知承诺书,一次性提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应规范,作为方案编制的 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局正式签定告知承诺书后,规划局取消原方案的审批程序,在 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进行告知承诺书指标核对。 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规划局可在告知书中提出方案编制应遵循的特别程序, 如多方案竞选、国际招标、一定级别的专家或艺术委员会论证。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 方案编制的特别要求。须实行特别程序的建筑范围由规划局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 2、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编制 方案设计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明确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指标 控制及相关设计规范等;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门同时在选址阶段与规划局并联审 查,并在告知承诺书中提出方案设计应遵循的市政、园林、民防等方面的控制指标。 告知承诺书要明确告知违反上述规范、指标进行设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后 果。建设单位与规划部门签定告知承诺书,承诺按告知的指标、条件及程序进行方案 设计;承诺如违反告知内容的,则承担相应后果,尔后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建设 单位完成所有的图纸设计,即可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 部门按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对设计图纸进行核对,不符合的退回重新设计,核对无误后, 发放许可证。 3、告知承诺的步骤。告知承诺按下列程序操作:(1)规划部门根据《选址意 见书》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编制方案设计的告知承诺书;(2)建设单位在领取《选 址意见书》时签定告知承诺书(招、拍、挂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时签定告知承诺书);(3)建设单位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可在方案设计过程 中,向规划部门申领《用地规划许可证》;(4)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方案及施工 图文件按告知承诺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指标、设计要求进行核查,符合的 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退回重新设计;(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双方或单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听证要求,规划部门应组织听证会,听取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针对审查意见的申辩;(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 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1、实行区域性环评。环保局牵头,会同规划局按城市规划组织进行区域性环境 影响评价,并在今年内完成10个片区的环评。 2、实行环评告知承诺。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已完成区域性环评的片区内符合规划 功能要求的项目不再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环保局根据城市的 环保要求及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对具体民用建筑项目及其他项目提出应遵循 的环保控制标准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与环保部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不必再委托环 评机构进行环评及审批,直接按告知书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 发现未按告知承诺书要求进行建设和装修,应及时纠正或不予验收。 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告知承诺制从9月1日起实施,规划和环保部门 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明确规划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计算规 则及适用的规范、标准。同时下大力气抓区域性规划和法定图则的编制工作。 二、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对主要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决定是否 准予许可的事项,通过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审查机构实施技术审查,使行政部门从繁 重的技术审查中脱离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服务和监管上。 (一)民防、市政施工图技术审查即日起委托审图机构实施,由审图机构递交专 项审查报告,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论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施工图专项审查批文。 (二)消防、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逐步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消防、规划方 面的施工图技术审查。 三、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简化管理程序 (一)±0.00验线不属行政审批事项,不应按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即日起改 由监理单位负责验线(或委托相关单位验线),并及时向规划局报备,规划局进行日 常行政监督。 (二)采取易地建设民防地下室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缴交民防易地建 设统筹费,改由政府统一缴交,并按民防设施建设规划统一建设。 (三)非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取消立项审批。但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直接领取,不再设置审查环节。 (五)财政性项目的概算、工可审查,要打破垄断逐步走向市场化。 (六)理顺“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审批管理体制。建筑物在合理利用过程中, 出现需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性质、使用功能的,一律进入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规 划局牵头按中心的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办理。具体程序:1、规划局为主受理申请; 2、规划局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改变的,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3、会审达成 一致意见,同意改变的,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出具规划许可批文;4、 建设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 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批准文件,并由建设与管理局颁发施工许 可证。 (七)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就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及违诺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力度,有效约束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努力培育诚信建筑市场。 上述改革措施由监察局、审改办、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配合、监督各部门落实。各 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改革创新意识,强化行政服务,切实体现便民、高效的服 务型政府新形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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