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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169号
颁布时间:2004-06-14
2004年6月14日 厦府办[2004]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保局、市工商 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和军队 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顾全大局,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 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附件: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 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扶持本市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区民政局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厦门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福建省民政厅印制,厦门市民政局安置处 审核,区民政局发放。2000年以来已办理自谋职业的本市城镇退役士兵,由区民 政局负责补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市、区就业训练中心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点,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 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并在本市退役士 兵退役后的一年内为其提供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优惠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 预算,优惠标准不低于“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补助金。对经培训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优先推荐就业。 (四)本市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费参加厦门市人才服务 中心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免收职业介绍费。镇 (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其费用由市财 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五)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 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考试,其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 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区民政部门,并退还已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 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录用单位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城 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证明办理录用手续。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服役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社会保 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 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 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成人、普通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 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 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 20分。 (九)本市退役士兵凭初中毕业证书向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申请可免试进入市属 或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所就读的学校和专业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的志愿指 导和调剂。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适当减免学费。 (十)报考成人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可向各区招生办领取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招生 考试中心向省高招办报备,招生录取工作由省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四、个体经营 (十一)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 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经济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3年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 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五、税收 (十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 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 区级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 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3年内免征其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厦门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 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 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 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五)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印发后 (即2004年1月20日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 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 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六)办理减免税的程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市民政部门核发的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退出现役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贷款 (十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 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本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附则 (十八)本《意见》自2004年1月20日起执行。 (十九)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 心支行分别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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