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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建建[2004]15号
颁布时间:2004-03-10
2004年3月10日 厦建建[2004]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在总结近一年来我市建设 工程施工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作如下补充修改规定: 一、关于合格投标人的规定 (一)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或后审确定合格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均有资格 参加投标。采取资格后审的工程,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才能进入 评标程序。 (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资格 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的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 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三)除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规模比较大的招标项目以外的一般性招标项 目的资格预审或后审只要符合本通知附件《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即为 合格投标人。 (四)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规模比较大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或后审除了 符合本通知附件《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外,招标人可视招标项目具体 情况提出近三年(日历天)来企业和拟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经验业绩 (经验收合格)等方面附加条件标准.投标人只有同时通过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和附 加合格条件标准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但当同时通过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和附加合 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20家(交通专业工程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的工程可适当放宽此要 求)时,则应放宽或取消附加条件限制。 (五)以下项目可视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工程规模比较大的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省、市政府确定的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 2、28层或单跨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单跨 40米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单项施工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对项目管理班子 配备的要求必须符合项目的实际要求,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要求。 二、关于评标定标方法与步骤的规定 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工程,评标定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按 下列要求与步骤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2]45号)等 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和技术标评标委员会, 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商务标投标文件评审,技术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技术标 投标文件评审,各评标委员会对各自评审结果负责。 (二)评标前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工程的内容、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 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其它准备工作。 (三)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初始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以下简称“原排序”), 选取“原排序”在前的五名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全部投标偏差评审、算术 性修正和必要的澄清、补正,并计算出该五名投标人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以下 简称“最终投标报价”),然后按照最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重新排序。若该五名投标 人中的个别投标人出现对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从“原排序”中依 次补足五名投标人进行全部投标偏差评审、算术性修正和必要的澄清、补正,若该五 名投标人中的个别投标人出现最终投标报价高于“原排序”第六名。则其退回到“原 排序”进行重新排序,并替换为“原排序”第六名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部投标偏差评审、 算术性修正和必要的澄清、补正。依此办法评审出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且最终 投标报价最低的五名投标人。 (四)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分为商务标详细评审和技术标详细评审。 1、商务标详细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评标委员会参考标底或工程预算价和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 控制线标准,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 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 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可信理由;投 标报价是否出现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 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 (2)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报价出现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 控制线标准或者可能存在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的投标人进行投标咨询答辩。 需要接受评标委员会咨询答辩的投标人至少应指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 责人、造价师(预算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向评标委员 会作投标咨询答辩。投标人未能参加投标咨询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不利 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投标咨询答辩不替代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 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是对投标报价等方面的进一步说明。 (3)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各投标人漏报项目价格”确定各 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漏报项目价格是指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表)中对该发生的项目未填报或 漏报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对相应项目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与工 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下浮率相应下浮后的单价金额或合价金额计算的价格。即各投标 人漏报项目价格=漏报项目工程预算价×(1-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下浮率)。 (4)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且拒绝澄清补正的。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筑税金、法定规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 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 ②当投标人填报的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出现任何一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综合费、利润、工程特殊费)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 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③当投标人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工程主要材料仅指钢筋、水泥、商品砼、防水 材料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特殊贵重材料设备中的各项材料 设备)单价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信息价的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 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 的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或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能说明降价理由或有其它弄虚 作假的。 ④当投标人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 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没有提供企业测算分析资料,包括测定方法、 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的。 ⑤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 (5)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 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6)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未被否决的,则 由评标委员会提出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 和差额、漏报的项目和价格、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和低价金额。投标人低于最 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金额以及其他措施不可靠的项目、金额应当认定为低价项目和 低价金额并作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的依据。 2、技术标详细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由评标委员会对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详细评审,分别给各投标 人评审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满足要求”或“不满足要求”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可行” 或“不可行”结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的投标人 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进行最终评审结果汇总,再向招标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评标价格)由低至高排序,推 荐排序在前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3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 个以上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并列最低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并列的投标人依次 按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项目经理级别和企业资质等级重新排序,即先按低价风险担 保金数额由少到多重新排序,如该项数额相同,再按项目经理级别由高到低重新排序, 若上述两项均相同时,再按企业资质等级由高到低重新排序,若上述均相同时,由评 委按招标人的选择对排序并列的投标人重新排序。对排序并列的投标人重新排序后, 其它投标人排序依次类推。 前款所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是指投标文件未出现重大偏差、其投标未被废 标或未被否决、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评审结论应分别为“满足要求”和“可行”。 (六)确定中标人 1、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厦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网” 公示三天,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及排序、初始投标报价、最终投标报价 (中标价)、评标价格、项目班子配备评审结果、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项目经理、 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 诉。 2、招标人依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中 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 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依序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 3、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中标人。 三、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 (一)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担保方 式。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实行资格预审的 工程,投标担保金可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同时要求提交,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 投标担保金可在截标前适当时间内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金的数额执行《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有关规定。 (二)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如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在 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招标人可通知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有权收回投标担保金,同时失 去中标资格。 (三)投标担保金按下列规定退还: 1、对资格预审未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在招标人对该项目“投标资格预 审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应当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2、对未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在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 三天内应当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3、对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金,在招标人与被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三天内应当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4、对被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应当在中标人与招标人办理好履约 担保及低价风险金担保手续并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5、若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而投标人不同意对投标有效期作 出延长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所有参加投标企业的投标担保金本 金及利息。 6、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或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当 在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投标人对投标担保金的退还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采用提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具有担保 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制履约担保方式。 (五)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根据低价项目完成时间确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承 包人完成低价项目施工任务,通过低价项目单项质量验收,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证明报请终止有关低价风险担保。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完成了 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担保。 (七)承包人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合同)作 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对抵。 四、关于风险控制的规定 (一)对钢材、水泥以及特殊贵重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大幅度上涨或下降, 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 担或受益。上涨幅度在10%以外又没有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 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 计取其他费用。 (二)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 成的损失。 五、关于工程款的规定 (一)招标工程可实行预付备料款或不预付备料款。实行预付备料款的工程,承 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且合同 生效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合同价10%或当年工作量的 25%之内。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 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二)招标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 的9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90%时,暂停付款,预 留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若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建 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结算支付给施工企 业。 (三)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已完成的 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审核确认,业主应当在接到监 理工程审核确认意见后5天内确认,拨款部门或业主应在确认后5天内足额支付进度 款。逾期未予核实确认的,视为核实确认。 (四)工程竣工结算 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 工程量增减的或没有因发包人原因增加投标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量的,有关单位和 部门不再进行竣工审核结算,投标承包风险包干价即为竣工结算价。对于发生设计变 更的工程或发生增加投标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仅对设计变更或增 加包干范围外的项目及款项进行审核,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关项目、款项、原因以及有 关单位确认的凭证等资料。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 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3、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 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 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 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六、有关行政监管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项目实行中标后项目施工行为和监理行为跟踪监督、动态考评制度,即对中标后施 工企业履行投标承诺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支付工资款 情况、劳保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专用款项使用情况等方面表现,以及对中标后 监理机构履行投标承诺情况,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班子配备及到位情况、总监负责制 落实情况、旁站制落实情况、监理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其他履约情况等方面表现每季度 一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厦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厦门建筑信息网”以 及“厦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晋升、年检、投标入围或评标、 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跟踪考评细则另行公布实施。 七、其它规定 (一)投标人派出参加招投标活动(包括报名、领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现场 踏勘、答疑会、开标会、投标咨询答辩)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有关人员出示身份证,并记录身份证号 码存档。 前款所称的本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一个月前与该单位签订了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 合同,并为之办理了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人员。 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发现非投标人本单位职工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应取消投 标人的投标资格。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至少指派投标工程的项目经 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造价师(预算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按规定的 时间、地点参加资格预审或后审、现场踏勘、投标答疑会、开标会、投标咨询答辩招 投标活动。除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特殊原因并提供相关 证明外,不参加上述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将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没收其投标保 证金。 (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企业法人印鉴样本、法定 代表人签字笔迹样本等信息库,并在“厦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布,为招投标活 动提供查询服务。 (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顺利实施 提供电子辅助评标、封闭评标等优质服务。 (四)《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建建[2003]18 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厦建建[2002]53号)与 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有关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人 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 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资格预审或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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