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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7]295号颁布时间:2007-08-3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80元,其中50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3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以此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
中央属行业单位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调整标准(元)
130详见附表2
76
69
77
70
74
76
75
74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本次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调剂解决。
  七、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7年9月10日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调整标准
(元/.月)
80
130
见附表2
76
69
77
70
74
76
75
74
支出计划(万元)
30761
3957
8636
1019
2743
3450
3911
3688
1946
1411

附件2:2007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系 统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月)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月)
铁 路
104
119
电 力
148
162
邮 电
141
146
金 融
140
159
民 航
121
151
中 建
86
交 通
 
117
有 色
 
77
按《条例》参保单位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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