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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林综[2006]150号颁布时间:2006-08-09


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经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协商,现就这部分人员的管理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闽民优[1986]103号文,已由民政部门接收的国有林场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民政接收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民政接收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现养老金发放标准达不到当地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定标准,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追加所需经费予以补足;今后如遇调整提高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时,应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相应调整。
  三、民政接收退休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定期定额困难补助费按同期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死亡补助的标准,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民政接收退休职工的医疗待遇问题,由当地民政部门与同级医疗保险部门积极协调,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一并解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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