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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政文[2006]447号
颁布时间:2006-09-3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增强农业保险在防灾、抗灾及灾后恢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增加福鼎市为渔工责任保险试点地区,并增设渔船保险险种,先在福鼎市进行试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渔工责任保险
福鼎市开展渔工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按照闽政文[2006]388号文件有关精神和规定执行。
二、渔船保险
(一)开展渔船保险的各级政府牵头业务部门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福鼎市支公司负责渔船保险试点的承保工作。有关各方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保险试点合同的签订。
(二)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1.试点地区:福鼎市。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
渔网、保险渔船上所装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期限:一年一保。
保险责任:60马力以上船舶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或由于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内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由上述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保险渔船全损。
3.保险金额:按照每艘渔船保险价值及船龄(折旧)确定其实际价值后的60%以内估算保额。
4.保险费率:(1)钢(铁)质渔船标准费率:船龄5年(含5年)以下1.2%,船龄5至10年(含10年)1.5%,船龄10年以上1.8%;(2)木质渔船标准费率:船龄5年(含5年)以下1.8%,船龄5至10年(含10年)2%,船龄10年以上2.2%。
5.赔偿标准: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全损时,钢(铁)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木质渔船按按保险金额的85%赔付。
6.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7.政府扶持政策:试点期间投保人按标准保费的80%交纳保费,省级政府按照标准保费总额的20%建立赔偿准备金,一旦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80%,出现亏损时,由赔偿准备金予以支付,付完为止。赔偿准备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在福鼎市的此项试点期间,赔偿准备金暂由省财政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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