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1-09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的精神,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我省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前省级统筹范围(不含厦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按照不低于此基数的60%起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争取在三年内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鉴于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依据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实际增长率综合测算,2006年度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不低于800元。
上一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