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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2005-04-19
2005年4月19日 为了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边远山区、海岛农村居民预防、保健 和医疗服务,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切实解决边远山区、海岛村缺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 村医生等问题,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2003年8月5日《条例》公布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但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 书人员,进入没有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乡村医生或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边远 山区、海岛行政村,允许申请执业注册。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卫生区域规划需要,将没有乡村 医生或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 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到没有乡村医生或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执业注 册的人员,应当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拟聘任证明和有关学历或培训证书等,按照省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程序,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 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考 核,合格者给予办理执业注册,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执业期限5 年。 《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边远 山区、海岛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内有效。 《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取得《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期满后,申请再注册或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只能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已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行 政村医疗卫生机构内。 五、取得《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按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和管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 对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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