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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闽政文[2004]362号
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闽政文[2004]36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为适当提高我省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以下简称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 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2月底前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 含厦门市,下同)。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项目 行业单位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元) 见附表2 40 33 31 35 34 35 36 36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 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 准减半发给。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 [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 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 由省调剂解决。 五、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意 见应于2005年1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这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统 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 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 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各设区市政 府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附件1:2004年度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 40 见附表2 40 33 31 35 34 35 36 36 (元/人、月) 支出计划 13056 1921 3821 511 396 1084 1346 813 1518 1646 (万元) 附件2:中央属行业单位2004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系统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元/人、月) 铁路 61 61 电力 85 88 邮电 85 88 金融 63 84 民航 77 80 中建 44 0 交通 0 66 有色 0 42 按《条例》参保单位 4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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