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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7]32号
颁布时间:2007-05-31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现就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力工业是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是制约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抓住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较好、电力供求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一五”时期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的目标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发电企业要把关停小火电机组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及电力工业能源消耗降低、污染减排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以下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我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同时,力争淘汰中压及以下机组,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已建成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鼓励次高压及以上参数的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鼓励12.5万千瓦及以上常规火电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全省要确保完成关停327.8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目标任务。
三、对现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并实施在线监测,实时监控供热和耗煤情况。严格实行“以热定电”政策,对未达到国家供热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要限制其发电并责令其在1年内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四、关停的统调机组和全厂关停的地方燃煤公用电厂,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提前关停的,给予一定发电计划指标奖励。地方燃油机组、非全厂关停的地方燃煤机组和2006年底前已停役的发电机组不保留发电计划指标。保留和奖励的发电计划指标电量可由本企业(集团)或其他企业统调到高效环保机组代发,所得收入用于人员安置和产业转型,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五、机组关停期限界满后,电力监管、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取消或调整其相关业务的许可证;电网企业应将其解网,不得收购其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发电;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关停机组相关业务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停止运行并就地报废,不得异地建设。常规火电新建机组与关停机组有替代关系的,在不影响供电安全前提下,原则上实行“先关停后建设”。热电联产机组的关停,可按“先建设后关停”或“先改造后关停”方式进行。
六、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实现同网同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的政策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积极而稳妥的步骤,尽快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本地区标杆上网电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关停小火电和企业节能降耗。
七、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处理。加快电厂脱硫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积极实施脱硝工艺。现役燃煤机组要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脱硫设施改造。已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地区,环保部门应在许可证上明确机组的二氧化硫现状排放量、允许排放量和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安装脱硫设施但未达标排放的燃煤机组,不得执行脱硫电价和享受优惠电量计划。
八、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改进发电调度方式,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鼓励其多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逐步减少低效机组的发电小时。
九、电网企业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确保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实施。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送线路、变电站等可用资产,经平等协商或估价鉴定后,有偿移交所在地的电网企业。
十、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费附加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基金和附加费,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企业自备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建设自备热电机组项目。对自备机组全部拆除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用电电价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优先安排已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急需电源建设项目。鼓励新建的大型电源项目通过兼并、重组和收购小火电机组实施“上大压小”。关停机组容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
十二、城市垃圾、污泥和农林废弃物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须紧密结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争取实施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不符合热力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鼓励抽凝机组改造成背压机组,鼓励整合优化现有供热(电)源点,热用户应向供热区集中。
十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的发电项目,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电网企业不得为其接入系统,不得收购其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电监会杭州监管办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对电力调度进行监督;各金融机构严禁向该类项目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加强风险管理,贷款到期后要及时收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电力项目贷款业务,并加大监管力度。
十四、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因电厂关停带来的变电站和供电线路改造等用地问题,由当地政府结合关停电厂现有土地处置一并考虑。
十五、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交易,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可有偿转让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
十六、鼓励省内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制造高参数发电设备(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可作为技术创新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优先安排省级技术中心专项。鼓励地方发电企业采用超高压参数机组,对相关项目实行技改补助。
十七、省、市、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对按期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企业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省级财政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十八、有关地方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关停要求和年度关停计划,制定关停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
十九、有关发电企业是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关停要求及年度关停计划,对本企业(集团)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关停机组的职工原则上在企业内部消化安置,并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银行贷款等事宜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和落实债权债务。
二十、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省发改委、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
二十一、各设区的市政府每半年要组织对关停小火电机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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