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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购置农业机械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杭农机[2007]36号 杭财农[2007]65号颁布时间:2007-02-08


各区、县(市)农业(农机水利)局、财政局: 
  《杭州市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助办法(试行)》(杭农机[2006]41号、杭财农[2006]131号)实施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继续实施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助政策。现就做好2007年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财政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购机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原则。补贴资金额度另行明确。 
  2、列入中央、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和列入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补助的农业机械装备,仍不列入市财政补助范围。 
  3、对符合购置补贴基本条件并购置列入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装备,继续实行市、县(区、市)二级财政联动补助,市级财政按农业机械购置金额的15%予以补助;对经济欠发达的淳安县和“49100”范围内的农机购置补贴,市财政给予农业机械购置金额的25%补助。各区、县(市)财政按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在年初下达,每年十月份拨付到位。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行先申报审批后购买补贴制度。凡需购买农业机械的农业专业户、种养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先向乡镇农业(农机)部门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凡冷藏保鲜和微喷滴灌项目,必须经县级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局农机处审定,才能列入补助。要防止出现一机多补、少购多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区、县(市)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责任制,按资金控制指标组织实施,超支部分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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