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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5]101号
颁布时间:2005-11-10
各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提高机关效能,结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收费委托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共13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行政许可收费共7项。
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注册许可;
2.医疗机构间制剂调剂许可;
3.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4.药品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登记(收费项目名称: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编码:13302004);
5.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认证(收费项目名称:零售企业GSP认证费,项目编码:14025000);
6.开办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含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编码:13301004);
7.开办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含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评审费,项目编码:13302000,(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编码:13302004);
8.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9.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收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编码:13301004);
10.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含药品、中药饮片、辅料、氧、空心胶囊生产许可);
11.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收费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项目编码:13301004);
12.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13.执业药师注册。
二、遵循"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谁收费"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收,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浙财综字[2001]29号)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29号)等文件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当地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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