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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58号
颁布时间:2005-05-27
2005年5月27日 杭政办函[2005]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4]26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 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20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等文件精 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荣获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 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 役,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仍实行政府包底安置。除重点安置对 象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含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服现役满 1年的退伍义务兵;10年以下复员士官)基本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 确有困难需政府安置的,可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下达指令性指标。 由政府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自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当月 起,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05年1月1日 起、转业士官自2005年8月1日起至落实安置单位前,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 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市区按每人每月32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退伍 义务兵、复员士官发至今年6月份,转业士官发至今年12月份。 二、扎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县(市)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城镇退役士兵组 织或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资格证书给予5 00元资金补助。经费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优扶对象优待补 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0号)精神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自 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各单位招聘录用退役士兵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凡由政府安置 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各单 位招聘、录用、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以 及由政府安置人员当年待分配时间根据国家有关工龄认定政策执行,其养老、医疗、 失业等的保险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人员 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续接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 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 转制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由上级 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 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多安置1名退役士兵给予3万元奖励。 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要求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实行安置任 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下达1999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指标 的通知》(浙政发[2000]95号)规定执行。 三、认真落实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 地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国家和地 方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市区(不含萧山、 余杭区,下同)转业士官服现役以满10年为基数调整至4.5万元,其他仍按《关 于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驻杭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杭政发[2001] 171号)精神执行。自谋职业补助金要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 转移等办法多方筹措,确保按时发放。 市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后,在次年底就业前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 政府给予其按照杭州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补 助,补助标准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算。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 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增加10 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 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回原校复学,其所在学校 应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伍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补助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助学补助金,2005年冬季起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自 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对复学后经济确有困难的,所在学校应予以照顾。复工、复 职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 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 四、切实加强安置工作领导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 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 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认真贯彻中央和 省有关安置工作文件精神,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 针,把安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 的接收安置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含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 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 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专人分管,防止矛盾上交、互 相推诿。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安置对象,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杜绝退役士兵集体 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按规定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 的安置政策。因个人原因超过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城 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现行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并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拒绝 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拒绝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 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领导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市)和单位 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单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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