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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杭农培办[2005]4号 杭财农[2005]415号颁布时间:2005-06-17

     2005年6月17日 杭农培办[2005]4号                  杭财农[2005]415号 各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 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 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 程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4]201号)文件精神和我 市农民素质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扶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制定的《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扶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农培办 [2004]1号、杭财农[2004]644号)废止。 附件: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 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56号)和《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 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4]201 号)的精神,结合一年来的农民素质培训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补助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提高农民运用先进适用农业技能的 能力,提高被征地农民、已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技能和整体素质, 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民素质培训资金的筹资渠道主要是各级政府、企业和各用工单位、培 训机构和个人。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均应根据当地农民素质培训实际,设立农民 素质培训工程专项资金。市级专项扶助经费由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 后实施,专项经费全部直接用于农民素质培训。   第四条 市级专项扶助经费分以奖代补和市级培训补助两种形式,以奖代补主要用 于各区、县(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属于“49100”工程重点帮扶 乡镇内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给予适当倾斜;市级培训补助一部分用于市本级二三产 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另一部分用于全市农业适用技术和绿色证书教材编印 的补助。   第五条 以奖代补经费由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培训指标先按补助标准的 50%预拔,在年底考核后再下拔其余扶助经费。   第六条 市级培训补助方案由负责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农民素质培训 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助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区、县(市)财政扶助 资金与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统筹使用。培训补助资金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的 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定点培训基地。    第八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由区(县、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办公室或委托 乡镇政府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受培训农民以培训券抵交培训学费。定点培 训基地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 料,经区(县、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 拨补助资金。培训券要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不得变相收购。   第九条 采取降低收费标准补助方式,由定点培训基地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 的受训人员名单与身份证复印件、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区(县、市)农村劳动力 素质培训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定点培训基地的基本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 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开支。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给予适当 安排。   第十一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签名(或按 手印)。   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对 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 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考评办法》,对全市年终考评分数在 前八名的区、县(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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