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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61号颁布时间:2005-06-03

     2005年6月3日 杭政办函[2005]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 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为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门类齐全的 服务体系,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委办[2004]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备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政府应按照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督促、指导 街道(乡镇)尽快落实社区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落实到 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配备的4-6名工作人员中,应明确有2-3名人员 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按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每满500名配备 1人的标准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不足500人的社区,可不设专职工作 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为加强管理服务工作,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工作经费按每名 退休人员15元/年核定,市、区财政各承担50%。社区按规定配备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的,其人员经费按照现行社区专职工作者标准核拨,由 市、区财政各承担50%。按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按每名企业退休人员 20元/年核拨,其余部分(包括社区因退休人员不足500人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的)工作经费,按每名企业退休人员40元/年核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二、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和信息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承担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按 规定配备场地设施,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员,实行规范管理。对企业退休 人员人事档案做到统一编号、有序排列,并依次登记案卷目录,建立台帐,做好安全、 保密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户籍所在地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后,户籍发生 跨街道迁移的,其人事档案一般应随户籍转移,由迁出街道(乡镇)开具《人事档案 转移介绍函》,随附退休人员档案和《信息表》,送迁入街道(乡镇),并报送市、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退休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本人要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居住地的,经向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填写《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转移申报表》,由街道 (乡镇)办理退休人员档案及《信息表》的转移,接收街道负责将转移情况报送市、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调整人事档案关系以后,一般一年内不再变动。   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在市区,实际居住在萧山、余杭区和市属县(市)的,户籍所 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与居住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协议委托代为管理 服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配合市劳动保障、房管等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 人员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增减核定、养老金储蓄卡遗失补办及购买房改房出具工 龄证明等业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退休人员其他有关人事档案信息的公共服 务。   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计算机信 息网络。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加强退休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统计分析 和汇总上报工作;全面掌握特困、孤寡、高龄、军转、劳模、伤残、建国前老工人、 厂级领导等各类退休人员分类、分项情况;建立特困人员和特困救助专项台帐、退休 人员死亡待遇支付专项台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每年一次的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网络   2005年,实现市区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网络的全面覆盖。各社区要按 照就近、便利、自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网络,可在居住区按 30-50名退休人员组成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的活动小组,由退休人员推选热心社 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   支持鼓励退休人员通过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 方面遇到的问题。街道(乡镇)、社区要加强对退休人员活动小组的指导,动员和引 导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在不断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为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 建设作出贡献。   四、积极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服务   丧葬服务是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之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社区应联系通 知死者原单位,并及时派人上门慰问和送献花圈,帮助死者家属及时申请办理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费,并应死者家属要求,配合做好丧事料理有 关事宜。孤寡老人死亡后,丧事料理由社区承担,按照《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丧事料理发生的有关费用,经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可凭发票按 每人200元的标准在服务经费中开支报销。孤寡老人丧事料理的费用,应在去世者 丧葬费中开支,开支不足的,在服务经费中开支。   各城区、街道(乡镇)应改进和探索殡葬服务方式,发挥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 实行一条龙服务。   五、切实加强企业退休人员中困难人员的帮扶救助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站(服务室)应了解和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的实 际困难,建立分类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协调各方,通过各种渠道给予针对性的 帮扶救助。   对特困、孤寡、残疾、高龄、独居等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劳动 保障服务室掌握情况后,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报告, 主动协调街道(乡镇)、社区民政、老龄、残联等有关组织机构,将其纳入社会扶助 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助老助残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发生困难的,由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小组向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经社区研究并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一次性困难补 助,其经费在退休人员服务经费中列支。   六、明确户籍在外地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在外地(市区以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其 人事档案由企业按规定整理后移交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移交后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中心承担。统筹外项目费用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杭 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 139号 杭财社[2004]442号)规定的项目、标准由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月随基本养老金一并代为发放。 退休人员服务经费企业负担部分不再缴纳。   因子女顶职户籍外迁,但本人仍居住在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程序核实认定后, 其管理服务工作参照户籍在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执行。   七、加强活动场地、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现有的场所、设施,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合 理调整项目功能,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切实发挥其在退休人员文化娱乐、健身等方面 的作用。对区划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生活娱乐场所设施,应通过与单位协商, 采取划拨、使用权移交、优惠租用、共建等方式,由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使用和 维护,实现资源共享,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各类活动提供便利。   八、进一步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管理站(服务室)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险 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主动、热情地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 各项查询服务,积极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法规政策, 做到有政策宣传的专栏、专版和专刊。   对退休人员的来信来电来访,要热情接待、释疑解难。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 保障管理站(服务室)要向退休人员公开办公电话,对退休人员的来电要使用文明用 语,能解答的问题即时回答;不能即时回答的,要在请示后及时回复。对退休人员的 来信应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属于一般性咨询的来信,应在3天内答复;属于投诉类的 来信,应认真调查,在15天内办理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答复的,要及时向来信 人说明缘由。对退休人员的来访,应认真记录其反映的问题,及时整理归档,落实首 问责任制,对属职责范围内可当场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约定时 间处理;属需上报处理的,应及时请示上级退管部门;对不属于工作业务范围的,应 说明情况,并指引来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九、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 工作,把提高街道(乡镇)、社区的管理服务水平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安排专题会议 不少于一次,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 应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及时评估检查,充分整合资源,加强 协调配合,狠抓责任落实,做到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共同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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