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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的通知

杭政采办[2005]6号颁布时间:2005-05-12

     2005年5月12日 杭政采办[2005]6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采购办):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 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采 购协管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实行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进 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政府采购 的内部统一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二、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填写《杭州市政府采购协管员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署 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送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协管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及杭州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 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政府采购办地址:杭州市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四楼)   邮政编码:310004    联系电话:85085403    传真:85085405 附件1:杭州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 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是指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 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不循私情;   (二)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熟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三)负责本部门日常政府采购事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能胜任本部门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应从市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中 产生,每单位一名。政府采购协管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政府采购协管员人选由所在单位确定后由本人填写《杭州市市级政府采购 协管员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采购办;   (二)市政府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杭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管员登记表》进 行审查并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人选可要求原推荐单位调整;   (三)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由市采购办发文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发生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单位政府采购协管员时,由其 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递补人选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市政府采购办应建议其所在 单位更换政府采购协管员人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查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简报和相关资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业务学习、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协助做好本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并对本部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办理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审批,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 汇审,采购预算执行建议的汇审、报送,采购类型、分散采购方式的变更报批、分散 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工作;    (三)协助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本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按照 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分散采购项目,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和采 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备案;   (四)及时汇审、上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工作,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 分析、报告;   (五)负责与市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市政府采购 办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 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 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协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附件2:杭州市政府采购协管员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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