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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市委办发[2005]6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 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酉湖区、杭州高新开发 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 理。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专职工作者是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负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 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杜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 文明样和的新型社区; (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 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任。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 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 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 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杜区配设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 1、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高中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3)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招聘工作的组织 招聘工作一般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参与指导实施。根据需要, 也可由市、区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2、基本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 (6)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 (一)劳动合同统一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聘用方)与社区专 职工作者(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 聘用方应当与受聘方自确定聘用关系后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 关社会保险手续。 (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 保障部门提供,也可由聘用方根据实际情况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订,但不得与法律 法规政策相违背。 (三)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要与届期一致;其他社区专 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一年一签,并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有关法规执行。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档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5、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另行 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 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受聘方退休或死亡; 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 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受聘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方应当在受聘方完成工作交接后,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受聘方出具书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转出受聘方的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人事档案。 担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职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解聘、调整岗位需经法定 程序通过。 第七条 聘用方与受聘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合同期内,实行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考核评议等制度。 (一)实行工资福利制度。 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按照职务等级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构成主 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四部分,并参照企业有关标 准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二)实行教育培训制度。 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杜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培训情况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鼓 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的社 区专职工作者,都要参加学历教育。 (三)实行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各街道(乡镇)组成由街道 (乡镇)负责人、社区党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末对社区专 职工作者进行年度工作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 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要求相一致。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 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 案。本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制订。 第九条 人事档案的管理。 被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也可以委托 劳动、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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