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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5-08
2005年5月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推动旅游经济 强省建设,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我们制定了《浙江省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 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 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 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 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 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 )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 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 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 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 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 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 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 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 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 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 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 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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