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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办法》的通知
绍市委发[2004]101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绍市委发[2004]101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 办法》已经市委五届四次全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共绍兴市委全体会议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表决 办法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 公厅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表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市委向省委推 荐的县(市、区)党政正职建议人选;市委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市政府工作部门、 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群众团体正职推荐人选;明确为正局级、主持部门常务工作的副 职人选。省管领导干部兼职、垂直管理部门正职人选不列入全委会表决范围。 市级部门以及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和建 议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 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 意见。 第二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的主要程序是: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推荐、 建议)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推荐、建议)人选进行审议。 (四)与会的全委会成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名单。 (五)到会的委员当场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拟任(推荐、建议)干部表决 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投票结束,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 误后,填写《中共绍兴市委全委会任用(推荐、建议)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 (七)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推荐、建议)人选以获得同意票 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三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以及与拟任(推荐、 建议)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四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 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 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 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对拟任(推荐、建 议)人选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 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全委会审议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不是 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全委会成员中提出建议名单;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市委 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 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 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八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本办法适用的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由市委 常委会讨论决定,决定前要按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提名,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 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特殊情况下无法送达的,也可以口头征求 意见。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 市委组织部反馈。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反馈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记录备查。对 拟任(推荐、建议)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 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市委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上不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三)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 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推荐、建议)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推荐、 建议)的决定;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推荐、建议)人选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的, 市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任用(推荐、 建议)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 成员反馈。 第九条 在全委会审议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 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委全委会审议、表决和 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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