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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专职信访干部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杭财行[2005]153号
颁布时间:2005-03-10
2005年3月10日 杭财行[2005]153号 市信访局、市级机关各单位: 参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人函[2004]387号文件精神,经市领导同意, 决定调整市级机关专职信访干部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1、市信访局在职在岗信访工作人员; 2、市级各部门的专职信访干部。 二、津贴标准 1、市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参照省信访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即由现行的每人 每月120元调整为直接从事来访接待和处理来信的一线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 200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维持原标准不变。 2、市级各部门的专职信访干部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 元。 三、发放办法 信访岗位津贴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调离岗位次月起停发。信访岗位津贴不作为计 发退休费基数; 四、相关事项 1、各单位选派借调到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的工作人 员,信访岗位津贴标准参照市信访局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2、调整信访岗位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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