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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难的补充通知
杭民发[2005]39号 杭财社[2005]116号
颁布时间:2005-03-03
2005年3月3日 杭民发[2005]39号 杭财社[2005]11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民救[2005]13号),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 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 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04]243号、杭财社[2004] 1213号)中,享受40%救济的精简老职工(城镇)的补助标准由385元调整 为390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请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作相应调整。 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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