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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4]271号
颁布时间:2004-12-27
2004年12月27日 浙人薪[2004]27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 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 4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 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 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 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 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仍由原渠道安排。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安排。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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