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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民民[2004]214号
颁布时间:2004-12-15
2004年12月15日 浙民民[2004]214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省政府第119号令)和《
浙江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浙政发 [2004]2号)的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精神,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核准社会团体 会费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团体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1998]166号、浙财综[1998] 110号、浙价费[1998]357号)予以废止。《管理规定》废止后,社会团 体法人的涉税事项仍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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