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 浙财外金字[2004]54号
杭州、湖州、绍兴、衢州、丽水市财政局、银监分局,海宁、长兴、安吉、仙居、玉
环、龙游县(市)财政局、银监办事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
[2004]17号)精神,国家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为做好我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扶持
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牧发[2004]34号)精神,确
定我省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扶持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16家,具体企业
名单见附件2。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按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殖、
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30号)
的有关规定,完成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各市、县(市)经办银行将申报材料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2004年12月15日前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三、我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根据我省
现行财政体制,省财政按如下比例进行补助:杭州市(含萧山区)、湖州市、绍兴市
20%;海宁市、长兴县、玉环县40%;衢州市、丽水市、安吉县、仙居县、龙游
县60%。其余贴息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承担。
四、各级财政、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贷款项目及贷款的使用
方向进行审核、监督。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家禽养
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扶持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名单
一、杭州市
1.杭州西湖畜禽养殖总场有限公司
2.杭州神农牧业有限公司
3.萧山钱江水禽驯养繁殖场
二、湖州市
4.湖州奔翔禽业有限公司
5.长兴天源禽料有限公司
6.安吉县皈山家禽养殖合作社
三、绍兴市
7.绍兴市鸭原种场
8.绍兴越州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四、台州市
9.仙居鸡开发总公司
10.仙居种鸡场
11.玉环县林氏禽业有限公司
五、衢州市
12.衢州不老神生态养殖销售有限公司
13.龙游县田野农庄
六、丽水市
14.丽水市绿园禽业有限公司
15.丽水市绿野畜禽有限公司
七、海宁市
16.浙江光大种禽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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