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7日 浙财外金字[2004]4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
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
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
工作的各项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
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
通知》(杭银发[2004]148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贷
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手续费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市)财政承担。具体的预算安排
和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各市、县(市)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和贷款贴息、贷款呆账损失补偿以及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各经办银行要加强
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各经办银行要预先提
交书面报告,报市、县(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
经办银行的名单。
四、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
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各市财政局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
县(市)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的基础上,于下季度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各县(市)
财政局报送时间为下季度6日前。
五、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
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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