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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4]152号 杭财社[2004]690号
颁布时间:2004-08-17
2004年8月17日 杭民发[2004]152号 杭财社[2004]69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 [2004]10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的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杭州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 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提高标准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可参照杭州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提高后的标准作适当调整。 附件1: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 单位:元/人·月 优抚对象 原标准 新标准 备注 三属定期 革命烈士家属(城镇户口) 430 570 孤老620 抚恤标准 革命烈士家属(农村户口) 400 510 孤老560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户口) 390 520 孤老570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村户口) 360 480 孤老530 病故军人家属(城镇户口) 350 460 孤老510 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户口) 340 450 孤老500 在乡复员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城镇户口) 360 440 孤老490 军人定补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农村户口) 340 390 孤老440 标 准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城镇户口) 340 390 孤老44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农村户口) 340 370 孤老420 建国后入伍(城镇户口) 340 360 孤老410 建国后入伍(农村户口) 320 340 孤老390 带病回乡的 带病回乡的复员士官和退伍军人(城镇户口) 320 孤老370 复员士官和 带病回乡的复员士官和退伍军人(农村户口) 300 孤老350 退伍军人 定补标准 附件2:杭州市区在乡伤残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 单位:元/人·月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城镇户口 农村户口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战 260 410 250 400 因公 260 400 250 390 一 等 因战 260 390 250 380 因公 260 380 250 370 因病 260 370 250 360 二等甲级 因战 260 350 250 340 因公 260 340 250 330 因病 260 330 250 320 二等乙级 因战 260 330 250 320 因公 260 320 250 310 因病 260 310 250 300 三等甲级 因战 260 310 250 300 因公 260 300 250 290 三等乙级 因战 260 280 250 270 因公 260 270 250 26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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