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浙人薪[2004]142号
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浙人薪[2004]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办公厅: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委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 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5年的,每人每 月80元;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10年以上的每人 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机要岗位福利性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3)
上一篇: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下一篇: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