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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23号颁布时间:2004-08-02

     2004年8月2日 杭政办函[2004]2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5月 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饮用水 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为 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全面学习和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各 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全社会饮用水源保 护的法制观念;按照依法治市的原则,明确职责,履行义务,使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 作实现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同时要根据 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进行广泛而有针对 性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宣传重点:一是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法制管理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单位、个 人参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学习。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级政府领导要牢固树 立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自觉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 日程。同时,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 位。   (三)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要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各具有 法定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人员;在全 市构筑起完善的饮用水源保护组织网络。   2、摸清家底。为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 的规定,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及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地 区有可能影响水源的企业进行全面监测和调查摸底,做好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3、制订计划。在对饮用水源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条例》规 定,对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有可能影响水源的企业提出关 停转迁计划,并限期实施。   4、执法检查。针对当前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行政执法部 门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保证饮用水源安全。   三、具体安排   主要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源保护 组织网络,并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现状情况。具体安排如下:   7月至8月上旬,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成立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周活动。   8月中旬至12月底,全面组织《条例》的学习,开展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分层 次、分对象组织培训;邀请人大代表视察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 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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