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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65号
颁布时间:2004-07-31
2004年7月31日 浙政办发[2004]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 [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 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省政府于2004年 6月25日已废止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203个文件。在此基础上,我们 对现行有关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第二批 废止有行政许可项目的15个文件。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文件公布之 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1.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44 号) 2.关于农村拖拉机的管理和经营运输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 63号) 3.印发《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的通知(浙政办[1986]7号) 4.关于加强食、药用菌菌种生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办[1987]5号) 5.关于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87]31号) 6.关于鼓励乡镇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补充通知(浙政[1988]34号) 7.关于颁发《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 [1988]51号) 8.关于完善我省乡镇企业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1991]19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2] 177号) 10.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 1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发 [1996]70号) 12.转发省安生委、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1号)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 知(浙政发[2001]43号)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 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60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 内部传真电报104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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