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4]7号
颁布时间:2004-07-16
2004年7月16日 杭政[200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发 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以下简 称大企业),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2]11号)修订如下: 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制度创新 (一)大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通过规范上市、合资合作、 经营者持大股、股权流动等途径,不断推进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社会化,加快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大企业必须认真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 顺母子公司体制。要通过完善议事程序和制度,实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举措,形 成科学的决策、经营和监督机制。 (三)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国有大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 依据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国有大企业所属的学校、医院、生活区等应逐步 予以剥离,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其移交按照资产划拨的办法进行,各接收单位 不得推诿。 (四)大企业必须不断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充分引入 竞争机制,形成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 能减、有效激励的新格局。 进一步落实大企业分配自主权。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大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大企业 参照政府每年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的“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 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 数予以税前扣除。 二、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五)鼓励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高新技术盈利企业和省“五个一批”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销售收入3%和1% 的,可分别按3%和1%予以提足,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盈利的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 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 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 (六)鼓励、支持大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产业中试基地。 对具备条件的大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心”、“基地”,并给予建 设经费支持。积极组织大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科 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大企业申报设 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加强大企业专利业务培训,大企业 优先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并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七)引导大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重点帮助其主要产品和商标争创国家、省 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引导、鼓励大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支持大企业争创“国家免检产品”、通过国家“C标”确认。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 省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三、实施规模扩张,做大做强企业 (八)支持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 扩大经营规模。大企业并购原市属国有企业,被并购企业是负资产的,可按市有关政 策的规定优先给予抵补。 大企业联合、并购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办理。经市政府 批准,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汽及其它权证时,可 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 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支持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国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优先办 理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申报手续。鼓励大企业有选择地开展境外投 资合作,开发境外资源,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简化经营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鼓励大企业“走出去”。大企业及其子企业, 其董事长、总经理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由企业主要负 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送市外办审批;董事长、总经理经市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 上报市外办审批。所执行的经贸、科技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外办审批时不再转 有关部门审核:出国(境)任务执行的项目已经审批部门批准、批复的;出国(境) 任务明确、理由充分,无需再征求审核部门意见的;一般性业务,不涉及科学前沿及 保密事项的;不在学术会议、科技交流中发表论文的。 四、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综合素质 (十一)促进大企业加快实现管理现代化。引导、组织大企业实施“企业上网” 工程,优先支持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大企业推行企业资源计划(ERP)、供 应链管理(SCM)、客户资源管理(CRM)、业务流程再造(BPR)等项目。 (十二)加快大企业资产折旧。大企业及所属核心子企业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的,可按不短于以下规定的年限自主确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 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十三)支持大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加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 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高级技术职称、博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工人技师)的引进、 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大企业可根据上述人才的住房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每年按照每家大企 业不超过5套的指标,切块安排,由大企业进行分配。 五、加大创新投入,拓展发展空间 (十四)对大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 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大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各级财政优先安排财政资助。 (十五)对纳入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大企业,在规划选址、项目审批、 用地指标、资金调度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布局结构调整加快创新步伐。 (十六)鼓励大企业参与工业园区(块状经济)开发建设,发展相关产业及吸引 中小企业入园集聚。工业园区(块状经济)可以使用大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大企业工 业园区(块状经济)建设中当年比上年(最高年份)新增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通过 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用于园区(块状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大企业工业园区(块状经济) 纳入全市工业园区(块状经济)统一管理,实行达标考核奖励。 六、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奋发有为 (十七)对企业实行上规模奖励。以工业产品销售为主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含 房地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比例不超过15%,下同)首次超过15亿元、30亿元、 60亿元、100亿元、130亿元、160亿元、20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 2000万元以下的增长10%(含)以上、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增 长8%(含)以上、5000万元(含)至1亿元增长7%(含)以上、1亿元(含) 以上的增长6%(含)以上的,在达标当年分别奖励该企业15万元、30万元、 6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160万元和200万元(若连续进档,给予 上下档之间的奖励差额)。 (十八)对市属国有大企业的经营者全面实行年薪制。在企业资产规模及保值增 值、净资产收益率、税收贡献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逐步推行期权激励和特 别社会保障计划。 (十九)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大企业和优秀经营者。全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杭 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优 秀经营者”评选,对当选经营者授予金质奖牌及证书,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 传。 七、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政府及各部门要改善发展环境,热情为企业服务。凡大企业的审批项目, 全部进入“绿色通道”,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 (二十一)坚决取消对大企业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实行市监察局联系大企业制 度,除法定检查外的其他检查,需事先征得市监察局的同意方能进行。立即停止国家、 省、市政府明文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项目。落实大企业及所属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制 度,凡未列入缴费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对向企业 “吃拿卡要”和违规向企业收费的,市监察局等职能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 要时予以公布曝光。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大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杭州市大 企业推进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 计委、经委、体改办、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统 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人组成。坚持市级领导联 系大企业的工作制度,定期走访,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十三)建立大企业档案资料,加强考核,掌握大企业历年经营发展状况。市 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居全市营业收入和创税利名列前茅的大企业名单。按照把 握培育企业总量、鼓励企业竞争、体现产业导向的原则,对重点培育的大企业进行动 态调整。 (二十四)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企业 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工业园区(块状经济)建设达标考核等的奖励和市政府 实施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支出,以及经市政府专项研究用于工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认定的培育发展的大企业和大企业的核心子企业。 其中第(三)、(四)、(五)、(六)、(八)、(十二)、(十四)、(十六)、 (二十三)条,按照财政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兑现。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 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同时废止。 (3)
上一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