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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教养机关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政字[2004]39号
颁布时间:2004-06-08
2004年6月8日 浙财政字[2004]39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了加强劳动教养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行为,保证各项工作 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劳动教养机关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联合制订了《浙江省劳动教 养机关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劳动教养机关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教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 息质量以及劳动教养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司法部《劳动教养机关财 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劳教局本级及各省属、各设区市的劳教管理所(以下统称“劳教机 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教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 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合理开支,注重效益。 第四条 劳教机关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劳教机关正常运 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劳教机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 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对劳教机关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劳教机关非独立核算的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实行内部 核算办法。 第五条 各劳教机关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 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建立岗位责 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劳教机关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细则的规定。 劳教机关的一切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则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六条 劳教机关预算是指劳教机关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 综合反映本单位全面情况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劳教机关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劳教机关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劳 教机关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努力保障劳教机关履行职能所 需经费。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 (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 (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九条 劳教机关预算的编制、审批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劳教机关预算管理分为以下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对下一级劳教单位核拨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 系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管理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劳教所,为基层预 算单位。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部门对劳教机关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 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劳教机关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 合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单位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 (二)劳教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不得 超预算安排支出。 (三)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需 要确需调整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劳教机关应及时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汇 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劳教机关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 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劳教机关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会计核算。 (二)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 解劳教机关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劳教机关会计指标应当口径 一致,相互可比。 (四)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 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五)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 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六)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七)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 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八)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九)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 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劳教机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 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劳教机关的收入是指劳教机关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劳教机关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劳教机关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拨 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二)其他收入是指劳教机关依法取得除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收入,包括习艺劳 动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劳教机关因经费不足暂时由劳教 生产经营单位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转入收入等。 习艺劳动收入是指劳教机关从有利于劳教人员教育和期满解教后就业的目的出发, 组织劳教人员进行习艺性劳动所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劳教机关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劳教机关的其他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三)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应当与 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拨入专项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财政 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劳教机关的支出是指为收容、教育劳教人员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八条 劳教机关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 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劳教机关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 的支出。包括: 1、行政管理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劳教业务费支出,包括:所政管理费、教育转化费、习艺费、传染病防治费、 戒毒治疗费、突发事件处置费、所政设施维修费、技术装备费、警察服装费、装备消 耗费、护卫警戒费、专业会议费、专业补助费、奖励费、宣传资料费、业务培训费、 技术辅导人员补助费、要害岗位人员补助费、老残人员费、其他费用等(见附2)。 3、劳教人员生活费支出,包括:伙食费、被服费、医疗费、杂支、日用品补助 费等支出(见附3)。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劳教机关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纳入项 目预算管理的支出。包括: 1、大型修缮经费支出即所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指劳教机关行政、办公、生活 等建筑物和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劳教人员住房及附属用房、围墙和警戒设施、护卫用 房等更新、大修支出。 2、大型设备购置支出指技术装备、通讯网络、监控系统、教育转化和专用医疗 设备等购置安装经费。 3、其他专项经费支出,包括:小型农田利支出补助、专项贷款贴息、特大防汛 抗旱补助费、中小学校经费、警察培训中心补助经费等支出。 4、特定工作任务的专项经费,包括:性病检查治疗费、艾滋病检测和隔离费、 戒毒经费、“法轮功”教育转化费、护卫经费等专项经费。 (三)基本建设支出,指劳教机关经依法批准安排的教育改造设施建设支出,包 括政府计划部门安排经费的基建支出和用财政拨款以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建支出。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和核算的要求: (一)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按照批准 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 (三)要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原始凭证,经财会部门审核并按 经费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报销,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四)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五)专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 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支出完成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 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劳教机关的资产是指劳教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 料、暂付款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暂付款是指劳教机关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 时性待结算款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对暂付款业务应当严格控制,健全手 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款应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劳教机关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包括工具 器具、物资等。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的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 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 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警戒设备、其他 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劳教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 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劳教机关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 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 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劳教机关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 劳教机关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情况,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劳教机关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 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劳教机关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 国有资产处置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劳教机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劳教机关划转撤并时,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其财 产、物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财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 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 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劳教机关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需以货币、资产或劳务 偿还的债务,指劳教机关的暂存款。 劳教机关应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 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 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劳教机关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劳教机关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 账科目。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 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劳教机关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 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劳教机关适用的会计科目(详见附1) 第八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二十九条 劳教机关在年度终了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 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点、核对和结算。清 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并在 此基础上编报本年度报表,于年末终了15天内将《领拨经费核对表》报主管单位审 核,主管单位在接到《领拨经费核对表》10天内进行审核批复(附4)。 第三十条 劳教机关接到主管单位的审核批复后,需调整数字时,应作相应的调整。 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和转入新账。 实行计算机核算管理的单位: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根据计算机结出12 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转的各个 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办理结账冲转。 转入新账。年终转帐后、对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记账、数据备份、 年终结账。计算机将所有账目的余额自动结转下一年度。在计算机“初始设置”功能 中,对下一年度的账目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劳教机关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 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比总表、收入支出明纽表、专项支 出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 第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 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劳教机关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人员增减及开支水平、 财产物资使用与管理等情况。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总支出增长率。经常性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专项 经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开支水平;实有干警占在肪劳教人员比例、实有干警 占编制干警的比例、在册劳教人员占设计收容规模的比例等。 第三十六条 劳教机关必须定期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对主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劳教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 位及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劳教机关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劳教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审核、检查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劳教机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不断改进财 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 计制度。劳教系统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劳教系统会计科目表及收入、支出类会计明细科目表(略) 2、劳教业务费开支范围(略) 3、劳教人员生活费开支范围(略) 4、领拨经费核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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