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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杭劳社险[2004]136号 杭财社[2004]443号
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杭劳社险[2004]136号 杭财社[2004]443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4]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工作的落实,现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户籍并参加市区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 理服务经费(以下简称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的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服务经费的筹集 服务经费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由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 专项用于为退休人员服务的各项经费支出。 (一)筹集标准 服务经费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筹集。 (二)经费来源 1、服务经费由企业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个体劳动者中 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2、社会资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三)服务经费的缴纳 1、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按规定的标准和退休人员实际年龄一次性计缴至75 周岁,缴费时已满70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缴。 2、企业缴纳的服务经费,应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向街道移交前,一次性向市退 管经办机构缴清。 3、财政按规定应负担的经费,在每年6月前一次性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 (四)按规定筹集的服务经费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五)企业缴纳的服务经费列支渠道 1、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改制时已作提留的,从提留资金中列支; 未作提留或提留不足的,有国有(集体)资产的从国有(集体)资产收益中列支,没 有国有(集体)资产的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其他各类企业以及企业改制后新增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退休人员服务经 费,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经费开支范围 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 1、节日慰问(年人均70元); 2、大病住院探望(年人均10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年人均5元); 4、困难补助费(年人均10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年人均25元)。 服务经费由社区按实有退休人员的人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实向所在街道报 销,并将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在社区张榜公布。 三、服务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1、服务经费的申请拨付采取“按季拨付”的办法,各社区应在每季度末前10 日内根据社区内实有退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向街道申请经费,街道根据所属社区上报 的人数汇总后报区退管经办机构,各区退管经办机构将所属街道上报的情况审核汇总 后报市退管经办机构。 2、服务经费统一由市退管经办机构向市财政申请后拨付到各区退管经办机构, 区退管经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到各街道。 3、各区退休人员当季发生增减变化的,在次季申请经费时进行调整。 4、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编制服务经费年度支 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5、市退管经办机构要根据年度批准的服务经费支出预算,及时编制用款计划报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退管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审核后及时拨付。各区、街道 服务经费当年有结余的,需说明原因,经市退管经办机构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结转 到下一年度使用。 6、各区、街道(乡镇)退管经办机构应按照“统一管理,三级核算”的原则, 做好服务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服务经费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并按季向市、区 退管经办机构报送服务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服务经费的检查监督 1、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经费的监督检查,健全管理制度, 规范经费的合理筹集和使用。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服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严禁 用于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凡有下列违反管理规 定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服务经费的; (2)擅自扩大支付范围的; (3)未按时将服务经费存入财政专户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生活补贴发放 为有利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保障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实行社会化管 理后,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计发时间从2004年7月起,实施发放以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享受事业 单位退休费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发放对象。 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由市财政统一按时拨付。 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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