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市级医药卫生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杭财社[2004]346号
颁布时间:2004-05-12
2004年5月12日 杭财社[2004]346号 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医药卫生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快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步伐,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二、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杭州市惠民医院为医疗救助对象减免的医疗费中需由财政补助部分经费。 2.境外资本、民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及改制医院,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 提供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给予一定的公共卫生重点专项经费补助。 3.境外资本、民资新办的营利性医院及改制医院,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通过单位申请,给予专项资金补 助;后3年参照企业有关政策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单位申请, 给予减半补助。 4.用于GMP、GSP、GLP、GCP、GAP以及医疗机构药房改造资助、 药学技术人才培训、药品安全使用知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等经费补助。 5.市属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经市卫生局组织,由各类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市重 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市级(或以上机构)重点专科项目的给予一 定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补助。 6.杭州市重点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三、资金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表一或表二)(表式 附后)等相关申报材料,经市卫生局或市药监局等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 申请专项资金需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补助杭州市惠民医院为医疗救助对象减免的医疗费,需报送为医疗救助 对象减免的医疗费明细情况,杭州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体制委员会审核报告书等材料。 2.境外资本、民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及改制医院,申请其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提 供社会公益性服务的经费补助,需报送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及完成情况等材 料。 3.境外资本、民资新办的营利性医院及改制医院,申请专项补助经费,需报送 已缴纳的各种税收的完税凭证;当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4.申请用于GMP、GSP、GLP、GCP、GAP以及医疗机构药房改造 资助、药学技术人才培训、药品安全使用知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等经费 补助,需报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房改造批复;培训、宣传的详细计划等材料。 5.申请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需报送经市卫生局,由各类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市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市级(或以上机构)重点专科项目的证书 及项目的发展前途、社会效益等相关材料。 6.申请杭州市重点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资金,需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局等 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及完成情况等材料。 四、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和金 额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单 位的指导,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予纠正, 以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对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 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做好专项 资金的跟踪、问效和反馈工作。 五、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