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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杭政函[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02-13
2004年2月13日 杭政函[2004]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利用外资步伐,改善投资软环境,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根 据我市目前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市政府决定在 原省、市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部分城区的外商投资项目 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等五城区范围内,属于国家制订 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中的总投资在3000万 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及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 外),不需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进口设备免税,其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建设和 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省、市综合平衡,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需要的进口原材料、 原器件不属于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由各区负责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报告审批文件根据项目性质相应报市计委、经委、建委或相关部门备案;合同章 程审批文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其余项目审批办法不变。 二、各城区按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进行工商登记, 核发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城区要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尤 其是涉及城建、规划、土地等总体布局的项目,应事先征求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服从 统一协调。市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不断改 善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要 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及备案管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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