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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政字[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09-25
2003年9月25日 浙财政字[2003]5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公安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办案经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并由公安机关承办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可比照该 办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申报经侦办案经费补助。 附件: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办案经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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