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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薪[2003]323号
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杭劳社薪[2003]32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市级各 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 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20元。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为适应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建立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市区企业实行非全 日制工作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4.7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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