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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发2003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
杭人薪[2003]420号 杭财行[2003]1036号
颁布时间:2003-12-15
2003年12月15日 杭人薪[2003]420号 杭财行[2003]1036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 以上工作人员,年终可发放一次性奖金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计发2003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和对象 机关(合党派、团体)、事业单位中,2003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 在职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计发项目及办法 一次性奖金=2003年12月份基本工资(含按浙政办发[2003]90号 文调标增资部分)+省保留(93元)+省职岗和工作人员补贴+市岗补贴+市定福 利补贴(70元)+误餐补贴(100元)+物价补贴(35元) 按月计发=本人一次性奖金/12×实际工作月数。 三、有关问题处理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计发; 2、由外市和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军队专业干部和见习期(试用期)等 人员按月计发; 3、2003年办理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4、病假:累计在二个月内的全额发给;累计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 80%计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发; 5、事假:累计在15天内的。按全额计发;累计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 80%计发;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发; 6、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除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外),不发; 7、考核予以告诫人员,暂不计发,待告诫期满明确等次后,再按规定补发; 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一次性奖金减半计发。 四、事业单位可按机关工作人员计发的项目,根据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一次性奖 金总额内,结合各单位实际,自行制订计发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五、年终一次性奖金必须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由市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人 事局备案。 六、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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