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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68号颁布时间:2007-06-0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转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是强化环保执法监管、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清理,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省辖市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送省监察厅、省环保厅。
  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江苏省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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