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5号 宁财社[2006]162号
颁布时间:2006-03-29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险[2006]3号、苏财社[2006]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5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范围中不包括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按全省统一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按省规定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按照省规定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下表,其中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 月增加标准(元)
不满15年 50
15年-19年 55
19年零1个月-24年 60
24年零1个月-29年 65
29年零1个月-34年 70
34年零1个月以上 75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95元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每月增加50元生活费。
(三)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一)、(二)两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江宁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上述办法执行。
四、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按照市本级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其中,按省规定调整标准乘以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部分,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的调整系数按本县的实际水平执行,分别为0.93、0.94、0.85、0.93。各地制定具体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五、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地区由各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六、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下一篇: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