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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科协发[2005]170号
颁布时间:2005-11-29
各市科协、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级学会、高校科协,各企业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促进我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加速我省科技自主创新和高新科技产业化作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科协系统的实际情况,江苏省科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江苏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协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是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于经济建设、以促进科技进步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是科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市、县科协直属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指导、协调、管理与服务。按规定组织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均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事业科协的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对本地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业务、合同、财务进行管理。
未设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市、县科协,其科技咨询工作的业务和管理,由科协指定的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
第四条 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各类决策咨询、论证、评估及其他依靠智力和知识提供服务的领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根据隶属关系,由各级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报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咨询活动。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材料、资料、能源等,需征得本单位同意,并按实际耗用量向所在单位缴纳补偿费。
第七条 各类专业的科技咨询机构是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基层组织形式。科技咨询机构原则上按照群众性、社会化、多元化的特点,根据本地的技术优势或行业特色设置,一般设立在智力、技术密集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企事业科协和相关合作单位。科协系统成立科技咨询机构,必须按各级科协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企事业科协可独立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也可委托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合同、进行财务核算;非独立法人的科技咨询机构,由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条 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提取咨询津贴应填写《科技人员咨询津贴审批表》,并报经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咨询津贴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原则,并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履行有关财务手续,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依法扣缴。
第十条 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应当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并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
第十一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取得的收入,属于事业收入,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按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科技咨询服务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二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努力承担政府部门向科技咨询机构转移的职能性工作,逐步建立和实行资质等级、科技咨询师制度、信誉评估制度,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揽科技咨询业务,实行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享受独立科研单位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应不断加强和完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管理,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与国家不一致或国家对科技咨询服务出台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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