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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88号颁布时间:2005-08-23

     2005年8月23日 宁政办发[2005]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 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再就业和创业,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适时增加担保基金   根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适时增加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从 市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存储于市商业银行指定的经办支行“南京市下岗失 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市商业银行应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 4倍的数额发放小额贷款。   二、进一步放宽贷款额度   1、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 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申请人,担保基金担保贷款额度 可适当提高至4万元:   (1)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创业培训,其创业项目经有关方面论证认为切实可行的;   (2)能提供有效担保的;   (3)曾经取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已按时归还本息、诚信度高的个人 再次申请贷款的。   2、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担保基金担保贷款额度 由10万元放宽至20万元。   三、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 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50万元(含 50万元);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含 100万元)。上述两类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可贴息50%。商业银行发 放贷款时,应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市商业银行应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小额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偿还确有困难、提出展期要求的, 市商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简化贷款贴息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同时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贴息。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送市商业银行核实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计息清单后按季拨付贴息资金。   六、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按年度对各区的街道小额担保贷款 发放情况进行考核。对当年贷款发放额达到30万元、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街道 (不含对小企业的贷款,下同),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2%奖励工作经费,资金在市 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逾期率超过20%的区,其所辖街道不予奖励。   七、加强信用社区建设   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工作和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对当 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50万元,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街道,由“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评审授予“信用街道(社区)”称号,对其建立小 额担保贷款发放“绿色通道”,即贷款由街道初审后,可直接报市商业银行审核,同 时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八、提高基础工作水平   市商业银行要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水平,实行专人负 责,加强信息电子化管理,按区、街道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贷台帐,并按月向人行南 京分行营管部、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商业银行要 加强对区、街道专职人员在贷款审查、管理和做好基础工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 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   九、部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属地化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其居住地所在街道申请下 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同等优惠条件。   十、完善工作例会制度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 额担保贷款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 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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