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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200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85号颁布时间:2005-08-02

     2005年8月2日 苏政办发[2005]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江苏省200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工作要点》、《江苏省200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200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05年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之年,省政府把大力推进“诚信江 苏”建设列为重点抓的39件重点工作之一。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打造“诚信江苏”,构建 和谐社会,现就今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初步建成省信用监督体系   (一)加快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完成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信用信息 归集和整合工作的基础上,试运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至年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基本实现10个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二)研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标准和联动监管工作规范。制定省公 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报送、归集和使用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的职责任 务、设备配备、信息利用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对信用信息资源的 使用权限;完善各部门间信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和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各部门要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 发[2004]114号)要求,及时向省公共信用平台传送信用监管信息并及时更 新。   (三)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监督功能。研究实施公共信用信息联动和通报事项。逐 步建立省有关部门联动惩戒机制,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直至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四)完善各部门公共信息归集手段。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信用办”)要统筹规划,各部门要加大投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 步提升联动监管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共享的技术支撑能力。各部门要会同省信用 办,提出信息化改造方案,添置必要设备,确保各自内网按要求与省信用平台有效对 接;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发相关信息归 集的软件;建立与省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的接口,丰富信息内容,扩大采集渠 道,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的集中和共享程度,以适应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要求。   二、逐步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一)省市联合招标选择征信机构。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 业服务”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竞争原则,通过省市联合招标、特 许经营的形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开展区域性征信业务。   (二)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和规范化运作。制订全省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意见,引导征信中介机构重点在个人信用服务上取得突破,推进社会信用中 介服务机构发展。通过法规和市场竞争的要求逐步将省内多家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企 业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形成信用产业链,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高效、有序、健康发 展。   (三)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省市工商、金融、劳动、财 政、税务、保险、人事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开发和信用产品的使用 工作。积极扩大诚信管理试点范围,逐步形成推进信用产品使用制度。积极支持第三 方征信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防范风险、支持监管、提 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深入推进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一)完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南京、苏州两试点市制定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和今后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抓紧组织实 施。   (二)扎实开展城市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在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市场培 育、信用行业发展、支撑体系建立等方面探索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在政府采购、政 府贴息贷款项目、公益项目的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中,逐步 推行使用信用产品。逐步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对信用中介机 构进行有效监管,规范信用市场。   (三)研究制定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电子政务为基础 的政务公共信息发布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四、加强全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一)开展“诚信江苏”网站开通宣传活动。以“诚信江苏”网站开通为契机, 做好“诚信江苏”系列宣传活动。   (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开 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组织开展“铸诚信、迎十运,满意在窗口”活动,推广 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开制、生产经营信誉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大诚信管理的 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消费者信得过”、“百城万 店无假货”、“争创价格诚信单位”、“质量宣传月”、“诚信纳税宣传月”、“建 设金融生态环境”、海关诚信管理等诚信主题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 “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信用长三角”宣传力度。举办“信用长三角”国际研讨会,借鉴国 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广泛宣传“信用长三角”区域信用环境建设品牌,进一步 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和法规建设   (一)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技术标准研究。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征信数据标 准、信用服务产品标准、行业征信标准和资信评级行业数据标准,推动社会信用信息 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重点做好《江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江苏个人信用 信息数据标准》研究制定工作。规范信用主体的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 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实现信用信息的标准化、 专业化。   (二)建立研究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 规范,从政府、社会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和公正,确保信用 产品质量的客观和准确。   (三)启动信用管理法规研究工作。争取下半年出台《江苏省企业征信管理试行 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六、推进“信用长三角”区域合作   (一)建立“信用长三角”网站。2005年10月,建成“信用长三角”网站, 实现区域信用信息资源联网。逐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异地查询, 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共同打造“信用长 三角”,营造一流发展环境。   (二)协同制定区域内信用信息标准。研究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准性评价标准 和方法,实现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形成区域各方认可的信用产品, 为信用产品在长三角区域的使用扫除障碍。   (三)研究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监督和管理方式。2005年下半年, 召开沪苏浙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人座谈会。12月底前,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 信用机构失信通报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服务制度,规范和促进长三角地区信用服 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区域信用体系专家库。   (四)举办“信用长三角”国际论坛。2005年四季度,由上海方牵头,在上 海市举办“信用长三角”国际论坛,以“信用长三角”为主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 者共同探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同时,举行“信用长三角”网站开 通仪式。   (五)促进区域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长三角地区信用管理培训和资 格互认工作。2005年下半年,召开长三角地区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和信用专家座 谈会,协商“信用长三角”统编教材修编工作,协商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 理专业课程事宜。12月底前,开展区域内信用管理师资培训,对信用管理师资和企 业信用管理岗位进行重点培训,逐步实现长三角地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资格互认、自 由流动和智力资源共享。   七、逐步开展信用知识培训   (一)逐步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工作。开展专业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采 取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制订培训方案、编写教材、制定考试大纲,确定培训 授权点,重点针对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商账追收等专业 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及考试。   (二)开展信用知识普及教育。省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如何在学生教材 中增加诚信内容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逐步把信用教育纳入中、高等教育体系。开 展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大学生道德教育活动,研究制定我省大学生诚信评估体系,规 范在校学生的诚信行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管理。依托社会化培训机构,在各级政府领 导、公务员和企事业领导中深入开展主要以宣传信用道德、转变信用观念、防范信用 风险、使用信用工具等内容的信用知识普及培训。   (三)加强省有关部门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以诚信服 务为基本内容的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将诚信建设作为加强各行业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 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普及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失信惩戒 机制等方面的知识和内容。   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 专题研究。   (二)加强省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 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内部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使用制 度,建立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输送信息的通道、制度和办法。加强调查研究,制定 发展规划。完善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项目,研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 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强化信用办工作职能。省信用办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全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市开展信用服务系统建设 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信息报送和考核奖励机制,组织学习调研,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 进。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试点城市信用办会议。   (四)建立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网络。根据苏政发[2004]93号文件的 要求,建立并完善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网络。南京、苏州两市要明确信用体系建设 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鼓励和支持非试点城市积极探索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扎实有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2:江苏省200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7月)   一、初步建成省信用监督体系   (一)加快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试运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至年底,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基本实现10个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省信用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   (二)研究实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标准和联动监管工作规范。   (省信用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三)各部门要及时向省公共信用平台传送信用监管信息并及时更新。   (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   (四)完善各部门公共信息归集手段。加大投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 提升联动监管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共享的技术支撑能力。   (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   (五)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监督功能。研究实施公共信用信息联动情况和失信行为 通报事项。   (省信用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   二、逐步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一)省市联合招标选择征信机构。   (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 南京分行,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和规范化运作。   (省信用办,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   (三)研究提出全省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   (省信用办,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   (四)省市工商、金融、劳动、财政、税务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应 用开发和信用产品的使用工作。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   三、深入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一)完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省信用办,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研究制定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规定。   (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信用长三角”区域合作   (一)2005年10月,建成“信用长三角”网站。   (省信用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二)制定区域内信用信息标准。   (省信用办、省质监局)   (三)举办“信用长三角”国际论坛。   (省信用办)   (四)2005年下半年,召开长三角地区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和信用专家座谈 会,协商“信用长三角”统编教材修编工作,协商将信用基础知识纳入高等院校思想 道德建设等相关课程中。   (省信用办、省教育厅)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和法规建设   (一)研究制定《江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江苏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省信用办、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   (二)研究制定《江苏省企业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 试行办法》。   (省法制办、省信用办)   六、加强全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一)开展“诚信江苏” 网站开通宣传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信用办、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大“信用长三角”宣传力度。举办“信用长三角”国际研讨会。   (省委宣传部、省信用办)   七、开展信用知识培训   (一)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工作。   (省信用办、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南京分行)   (二)开展信用知识普及教育,研究制定我省大学生诚信评估体系。   (省信用办、省教育厅)   (三)加强省各部门信用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   (省信用办)   (二)建立并完善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网络。   (省信用办)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扶持。   (省信用办、省财政厅)   (四)南京、苏州两市在市级机构改革过程中,南京、苏州两市要根据苏政发 [2004]93号文件的要求,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在人员和经 费上给予保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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