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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48号
颁布时间:2005-07-28
2005年7月28日 宁政发[2005]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附件: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 好的筹资机制,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增值收益;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 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工程; 2、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 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 定资金筹集额度,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拨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 (2)市房产局复核; (3)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2、涉及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的,仍然按照市财政局、市房 改办《关于发放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综[2002]0008号)执行。(保障金使用计划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使用用途的,一律不予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项目跟踪审查制度,可委托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有关用款项目实施财务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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