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3日 京医保发[2005]42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为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
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
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
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
13号)精神,现就2005年药品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异名申报范围
通用名在《药品目录》中并同时具有异名(商品名、别名以及仅酸根或盐基不同
的药品名称)的药品,以及符合《药品目录》中“凡例”规定的不同剂型的各规格药
品。
二、药品备案范围
《药品目录》中涵盖的所有不具备异名的药品均须备案。为保证新版《药品目录》
的顺利实施,本次药品备案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药品目录》中新增药
品(即未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试行版)中的药品)备案
工作;第二阶段为其余药品的备案工作。
三、药品备案及异名申报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工作流程
为方便各药品生产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本次药品备案和异名申报工作委托我市
八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负责药品材料的收集汇总。各药品生产企业将备案及异名申报
资料报上述相关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由其初审及汇总后,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2005年6月30日前已备案或通过定点医疗机构
申报异名的药品需重新申报。
2、时间安排
药品异名申报及第一阶段药品备案工作自2005年7月18日至24日进行,
各药品生产企业于7月24日前按规定将异名申报和备案资料报送。药品批发经营企
业于2005年7月29日前将申报软件及纸介材料报市医保中心。
第二阶段药品备案工作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各药品生产企业将备案资料
报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
各药品生产企业。
四、药品备案及异名申报材料
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案及异名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申报
表”,)。
2、药品生产批件及其补充批件(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
册证)。
3、药品生产质量标准: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含试行标准);生物制品规
程;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标准。药品标准附有说明书的,需一并提交。
4、药品使用说明书批复文件或药品使用说明书原件。
5、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证书。
6、药品专利证书。
7、有商品名的药品需提供药品商品名批件。
以上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对通用名相同,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
须分别提供上述相应文件。
五、各药品生产企业在准备上述纸介材料同时,须登陆www.bjld.gov.
cn网站下载申报软件,并将“备案申报表”所填内容录入申报软件中(具体使用说
明随该软件同时下发),与纸介材料一同报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六、各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要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因上报
材料不真实或未及时申报变更内容引发的相关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